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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订研讨会顺利举行

作者:徐房茹 姜瑞 来源:法学院 编辑:王红莲 摄影:徐房茹 添加时间:2021-04-12 16:44:04

4月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召开《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订研讨会。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网络会议形式开展,参会人数达百余人。我校法学院司玉琢教授,课题组组长、我校法学院初北平教授参会,并作会议总结和发言。研讨会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中山大学)执行主任、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郭萍教授主持。

郭萍教授首先介绍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订历程,汇报课题小组自2017年以来所开展的修法研究工作、调研工作和小组进展情况,总结了目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修改的焦点问题,并就试图将邮轮旅游运输纳入《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调整历程进行简要介绍。天津海事法院告申庭庭长郭建君、上海市浦东新区航运发展促进中心主任高玲玲、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陈琦博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胡圆圆律师、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讲师宋美娴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孙思琪博士、大连市邮轮旅游产业促进会秘书长马博文、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懿律师、上海昊善律师事务所陈一灵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小年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吴焕宁教授分别作了交流发言。

研讨会邀请司玉琢教授对本次线上研讨会情况予以总结,司玉琢教授重点对邮轮旅游能否纳入《海商法》规制提出专家建议。一是邮轮旅游并非新业态,由于其涉及三方主体,三个法律关系,因此当下各方面观点在短时间很难达成共识,而《海商法》修改无法长时间等待,所以建议课题组的注意力应该放在各方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上,即邮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承运人的认定问题尤为关键。认定承运人应该以船票的签发作为媒介,船票签订人即为承运人,若邮轮旅游经营者签订则其为承运人,邮轮公司即成为实际承运人,强制保险由承运人购买,无论邮轮公司是承运人还是实际承运人,船上各种服务主体均视为其受雇人,都适用喜马拉雅条款。一旦服务项目的变化达到改变海上运输合同性质的程度,就需要另外立法,如果邮轮上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只是数量增多,并没有达到改变旅客运输合同性质的程度,则仍可适用《海商法》。此外,司玉琢教授提出用类似签发提单认定承运人的方法,认定签发船票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是一种比较简单并能淡化争议的妥当方式,还能避开《旅游法》的适用。

会议结束之际,初北平教授对各位嘉宾、专家们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回应,并对中山大学郭萍教授团队所进行的调研活动及取得的成果表示高度认可,对所有参会嘉宾、参与讨论的专家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等表达了诚挚感谢。

本次网络在线会议议程紧凑,各与会嘉宾、专家和课题组成员畅所欲言,讨论激烈,收获丰硕,为下一步《海商法》修法研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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