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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工作坊第三期活动成功举办

作者:郭贝贝 来源:法学院 编辑:王红莲 摄影:法学院 添加时间:2021-10-24 15:41:58

10月12日,法学院“法学论文工作坊”第三期活动如期顺利开展。本期工作坊主讲人聂志海老师同各位评议人讨论的论文题目为《〈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本人与因”——基于外观主义的分析》。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鲁夫副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耀东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黄芬教授、吴晓晨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活动,同时,论文工作坊固定成员姜瀛副教授、曹兴国副教授、马永强老师,以及多名报名参与活动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同学担任评议人。活动由李国强教授主持。

聂志海老师首先介绍简要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展开思路。聂志海提出,《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偏重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对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利益关注不够。为合理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外观主义作为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由此引出关于“本人与因”事实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作用。他认为,“本人与因”事实应作为善意取得的价值判断要素和构成要件要素在制度适用中予以考虑。

论文评议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特邀嘉宾进行评议。石鲁夫副教授指出论文的理论基础部分尚有待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仅以对学说分歧的综述和对既有理论的重申不足以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的创新性论证。刘耀东副教授以多年的个人研究为基础,对论文的核心观点提出批判性回应,认为“本人与因”无论在不动产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并不必然应当作为考量因素,建议作者对否定性观点予以回应。黄芬教授认为论文的问题意识尚有待进一步明确,现有逻辑框架的展开尚未完全围绕“本人与因”为核心展开。第二部分,由工作坊固定评议人评议。姜瀛副教授、马永强老师从论文涉及的刑法内容予以评议,建设性地提出本文对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更新的关注尚有欠缺,并建议借鉴刑法研究的典型方法,对所涉案件进行更精细的类型化评析。曹兴国副教授、吴晓晨老师对论文的结构设定提出疑问,认为论文的结构上未完全体现解释论方法的展开逻辑。第三部分,由报名参加活动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评议。李忠操、王冬根等同学从论文观点、框架结构、揭示问题的方法等多方面对论文予以评价。

最后,论文工作坊主持人李国强教授对论文进行了总结性评价。他在评议中肯定了论文选题的意义,但认为本文在论证结构上并未很好地贯彻“本人与因”的主线,若从股权冒名转让的案例出发,再扩展延伸到“本人与因”在动产善意取得的作用、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作用,以及在他物权善意取得中的作用等方面明确论文的核心问题意识,再进一步分析本人与因是什么、作用如何以及如何运用,则在论证逻辑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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