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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回眸

作者:刘德洪 来源:校友回忆录 编辑: 摄影: 添加时间:2017-11-30 16:45 阅读次数:

谨借校庆的机会,向母校汇报我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片断,以表示对母校培养我的感激之情,也感谢同学和校友对我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关爱。可以明确地说,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我是不能成为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技术官员的,也不可能在后来晋升为高级技术官员,或许,也不可能在国际海事组织连续工作6年后,又在北京工作至今。

国际海事组织是根据194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大会上通过的联大公约的要求成立的。联大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当时称“联合国国际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IMCO)”。IMCO于1959年1月6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海事大会。1982年5月22日,国际海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称IMO)。总部设在伦敦,它是该组织的一个常设秘书处,现任秘书长为威廉姆•A。秘书处成员大约有300人。自秘书长办公室下设海安司、海环保司、法律司、会务司和总务司。从会议系统上,最高权力机构是海事大会,每隔数年召开一次,在两次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的职能,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在海事大会和理事会下面设有海安会、海环保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运输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技术合作委员会,它是和理事会同时召开的,然而其会议结果不仅要向理事会、海事大会报告,有时也需要向其他有关委员会如海安会等通报。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就有关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各国政府规定和实践领域内,建立一个合作的机制;鼓励并支持通过有关海上航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和防止与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最高可行的标准;处理与实现上述目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国际海事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在其宗旨下,制定并通过有关国际公约,如SOLAS公约、MARPOL公约等40几部国际公约,以及有关议定书、修改(修正)案、解释公约、贯彻与实施所制定的公约。为了使缔约国政府很好地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海事组织以海事大会决议形式,或有关委员会决议形式通过一些导则,如A•393(X)、A•739(18)、MEPC•60(32)等。而通过这些公约包括各种导则(导则为非强制性要求),是采用较为广泛的民主决策(大会或委员会层次上的讨论)和科学决策的方式(专业性强的大都先交给工作组,会间通信组或特设专家组讨论)。

六载工作回眸

我于1987年10月15日来到国际海事组织海环保司报到,当日在岗村敏先生的带领下先拜见了当时的秘书长C.P.Srivastava,见了各司的司长和主要官员。然后到人事处报到,报到的手续除了要填一些表格,主要是进行就职宣誓(oath),誓言是事先准备好的,大意是:“要忠于组织,为组织的成员国共同目标而奉献,不能仅为个别国家做好,你的言行代表组织,任何时候,包括离开组织也不能做有损于组织声誉的事……”我当时被安排在海环保司的计划处工作,主要负责海环保公约(MARPOL 73/78)有关防污设备的要求、船舶设计与设备、海上特殊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事故报告统计与分析和船旗国履约等九项工作,其中第九项工作是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任何其他工作。后来,我的工作每年都有些调整,但总体上是围绕着MAPROL 73/78公约和BCH和IBC规则在工作,同时也参与了海安会下设的有关分委会的工作。这样我在IMO的海环保司一直工作到1993年10月回到学校。临回国前,IMO为我举行了一个很大的送别酒会。在会上,我对到场的秘书长和各司的司长及其他官员对我6年工作的支持和关怀表示感谢,同时也简单地提及到在IMO工作的感受。

万事开头难

在告别酒会上虽然充分体现了难舍难分之情,但仔细回想,还是觉得在刚刚就职工作时难。开始由于本人对IMO工作不熟悉,加上英语毕竟不是母语,特别是IMO英语更有它的独特之处,我的工作方式是,由我将技术语言换成中国式的英语,再由秘书将中国式的英语转换成IMO英语。在初期,多数情况下,不是我让秘书如何做,而是需要秘书让我如何做。这个过程持续一年半,直到28届海环保会才有好转。这主要是因为第28届环保会内容相对简单些,自己对工作和语言较为熟悉了一些。后来除了能独立地在我分管的项目上主持有关工作组会议,参与大量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还代表IMO出席其他有关国际会议,如IMA90和宣读IMO的标准教程。

起草会议报告

在IMO的工作主要是开会,当时除了节假日外,都是在忙于开会,一个会议结束后,马上要发下一个会议的会议通知,要把会上的后续工作找出来列出计划。随后要将各成员国的上交辩论IMO文件格式做成文件,如果发现其中方案和内容与有关公约不符,还得与该国政府沟通协调。这些工作只要肯付出辛苦、认真细致就可以做好,但难的是起草会议报告,一般会期在一周时间,每到周三和周四需要写会议草案报告,以便在周四和周五提到大会上通过。草案报告要求非常严格,既要求其准确性,又要求全面反映代表们的意见,同时又要简洁。每次写草案报告大都需要写到后半夜,但又不能拖得太晚,因为文件处还需要时间进行印刷。

记得在第26届环保会写草案报告时,精心地写完一份报告后,送给上司看,他没有说什么,却给我倒了半杯Whisky,让我喝完回去重写。这次我再也不去追求文字拼写和语法上的“完善”了,而是凭头脑中记忆的会上的讨论情景和回忆发言者的语调和语言顺序,开始大胆地写下去。当时自认为“不符合语言习惯”的报告,经秘书打字纠正了一些拼写错误后却成了一份很好的草案报告。到了全会时我不安地等待着会场上对这项报告的反应。但却那么顺利地通过了。此后再也不担心写草案报告。

会议秘书工作

在IMO工作6年中,我曾伺服(serve)三位海环保会主席,三位防污设备工作组主席。我们的合作相当密切,我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上的支持和肯定,环保会主席Peter•Bergumajer对我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记录在第33届环保会的总报告中。各位工作组主席更是全心全力支持我的工作,因为在工作组会上,我一个人代表IMO面对一般来自20几个国家的代表和专家。在技术上由于我较强的教学和船上工作的经验,这一点可以让代表们服气,但就航运政策、政治和商业利益方面,我则显得年轻,好在有工作组主席对我的指点、帮助,使我总能度过难关。如在修改A•393(X)决议时,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最后以通过MEPC•60(32)决议的形式修改了A•393(X),使得油水分离器和油污水排放浓度监测器的标准得以提高。

公约的通过与生效

制定和通过公约是IMO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先是由海上事故或其他经验教训使得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案,建议案可以向海事大会、理事会、海安会、环保会、法委会、便委会任何一个相应的机构提出。

如OPRC公约,在1989年3月Exxon•Valdiz油船在阿拉斯加溢油后,引起世界公众的极大关注,7月7个发达工业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其结果是向IMO提出建议,并将这个建议直接提向第16届海事大会,海事大会讨论后决定要求海环保会立即准备一个新公约草案,环保会于第29届会议上(1990年3月)起草了新公约的草案,并于同年5月召开的该公约准备大会上再次讨论和修改,提交到1990年11月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该公约称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合作公约,要求有15个成员国接受即可生效。

一般情况下,由于诸如海安会这样的委员会比海事大会召开得较为频繁,制定公约或其修正案的建议首先在委员会上提出。如果委员会同意,该建议将提请理事会或海事大会讨论。如同意将授权委员会详细讨论并起草公约草案。对具体技术尚需请专业委员会(分委会)或特设工作组进行讨论。当公约草案文本经过逐级讨论同意后,上报理事会和海事大会,建议召开外交大会讨论和正式通过该公约草案。如该建议经大会批准,IMO将邀请其成员国政府出席外交大会,同时将草案广泛送交各成员国政府征求意见。外交大会对公约草案和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寓言并作必要的修改后通过。外交大会通过的公约将开放供各国签署,一般开放时间为12个月,签署国可以批准或接受公约,非签署国则可以加入公约。

公约通过后,须由一定数量的成员国政府正式接受后才能生效,生效后才能对已经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政府有约束力。每个公约都有专门规定的生效条件,一般来说,公约越复杂、越重要,其生效条件越严格。如OPRC公约只要求有15个成员国政府接受即可生效,而SOLAS 74公约规定必须商船队的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的25个国家正式接受,经过12个月后,该公约才能生效。当一国政府交存接受某个公约的接受书时,就表明该国承担了执行该公约的责任。为了在国内执行该公约,一些国家需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和修改国内法,但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一旦一国接受了该公约,自然就得在该公约的要求下航行,否则这样的船舶就有可能被外国港口拒绝进港或在国外被滞留。

IMO公约对航运的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航运方面的一个技术性国际组织,50年来所通过的公约和标准大大提高了船舶航运效率,加强了航行安全保障,有效地控制了来自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据2000年统计,通过实施IMO公约以及各成员国政府及航运单位的努力,国际油运安全系数提高到99.9997%。船舶的全损数由90年代的3%下降到2000年的1.7%。各航运国家都对IMO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重视,记得在30届和32届海环保会上,日本参加会议的代表团有30多人,包括船公司和船用产品厂家的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做好制定和通过公约工作,对公约的修正工作及公约的实施贯彻工作的早期跟踪和深入研究,对促进我国的航运发展、保障航行安全,控制船舶污染海洋是非常重要的。

 

刘德洪:1965年考入大连海运学院,1969年毕业留校工作;副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大连海事大学外事处处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副局长、海事局副局长;北京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现任全国十届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员。

(转载自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校友回忆录》(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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