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涉外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于8月26日上午举办了2025年第五期“涉外审判讲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海商法专家朱作贤教授受邀就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作专题讲座。
民四庭党支部书记、党务廉政专员刘慧卓主持讲座,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及相关部门、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学习。

2025年7月2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批准《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并将提交联合国大会第80届会议予以审议。朱作贤教授作为全程参与公约制定的中方核心专家,在讲座中回顾了公约的诞生历程。
他特别介绍,中方作为该项国际立法的倡议者,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框架下对公约的磋商谈判发挥了建设性引领作用。长期以来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证通常不可转让,这导致企业在资金周转和货物处置方面存在困难。公约旨在填补上述领域的法律空白,从国际层面确立统一规则,以实现凭单控货、凭单提货及金融融资功能,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中国积极倡导并深度参与公约的起草工作,提出了诸多立足中国实践、契合国际需求的“中国方案”,为推动公约草案文本达成广泛共识作出了重要贡献。本公约目前虽尚为草案,但其核心框架和主要条款已获得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将成为国际货物运输单证领域极具影响力的统一规则倡议。
讲座期间,朱作贤教授系统阐述了公约的主旨和基本架构。重点分析了公约草案所创立的“双轨制”模式,即在不影响或改变现有“单式运输公约”的基础上,创设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可转让货物单证”,以实现单证持有人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有效控制并享有与货物相关权利。
他详细介绍了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法律属性及其签发、转让规则,可转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及赔偿责任,强调了公约在明晰运输合同关系、确定持有人权利和义务方面带来的制度创新。他特别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前沿探索指出,铁路运单第一案(2019)渝0192民初10868号判决为国际贸易陆路运输中运用“提单”规则提供了可行路径,我院第111号指导性案例对可转让货物单证持有人的权利做出了全面精准的分析界定,对公约条款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此外,他就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现有国际规则的协调潜在冲突、与国内法的衔接等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前瞻性分析。
与会人员在交流环节围绕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规范、新类型运输单证的法律认定等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刘慧卓总结时指出,本次讲座展示了国际运输公约发展的最新动向和研究热点,内容全面、见解深刻,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关切,让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法官受益匪浅,民四庭将认真消化本次讲座的学习成果,结合涉外审判实际,加强前瞻性研究,更好地以高质量涉外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