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风采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一线风采 > 正文

英国诺丁汉大学Howard Bennett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师生作学术讲座

作者:郭贝贝 | 摄影:法学院 | 发布时间:2025-04-16

分享:

4月8日,应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邀请,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教授Howard Bennett通过ZOOM会议平台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线上学术讲座。讲座主题为“English Contract Law: Breach & Remedies(英国合同法:违约与救济)”。讲座由法学院宋美娴副教授和于诗卉老师共同主持。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汇楼201教室集中聆听了此次讲座。

讲座内容围绕英国合同法中违约后的法律处理机制展开,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聚焦于违约后的合同履行问题。Bennett区分了根本违约(repudiatory breach)与非根本违约(non-repudiatory breach),并以经典判例Hong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1962] 2 QB 26为例,分析了在不同类型违约下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法律标准。

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教授详细讲解了英国法下损害赔偿的两项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compensatory principle)与可预见性原则(亦即损失的遥远性原则)(principle of remoteness of loss),并通过著名判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9 Ex 341加以说明。

第三部分聚焦于违约救济机制的制度设计。教授强调,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违约情形,合理设置条款,例如明确违约类型、加入免责条款及约定损害赔偿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等。同时,教授还通过negative promise与positive promise的区分,讲解了在英国法下强制履行合同(specific performance)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在交流环节,宋美娴和于诗卉代表我院对Howard Bennett的精彩讲授表示衷心感谢,并围绕“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下是否存在迟延补救的空间”、“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限制与合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与教授展开了深入交流。

此次讲座内容丰富、分析严谨,不仅加深了我院师生对英国合同法制度的理解,也促进了学生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制度差异的比较思考。通过与国际一流学者的互动交流,同学们拓展了学术视野,提升了批判性思维能力。

来源:法学院  编辑:王雨薇

审核:高剑桥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 1号综合楼 1004

邮编:116026

邮箱:news@dlmu.edu.cn